南京宝马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南京“6.20”宝马车案给出的判决结果,曾令无数人心里揪着。肇事者超速接近三倍,还闯红灯撞毁轿车致使两人当场丧命,然而肇事者仅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这判决依据的法理以及实际情况,值得每一个人仔细去看。
案发经过还原
2015年6月20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地点在南京秦淮区石杨路,王季进驾驶着宝马轿车,从五洲家居装饰广场出发,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其车速迅速飙升至144.5公里,随后在约800米距离内,又继续加速到195.2公里,此速度是限速的3.25倍,在友谊河路路口,前方直行和左转信号灯均为红灯时,他却强行从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猛烈撞上薛某驾驶的车辆。撞击致使薛某轿车于当场出现解体状况,车内有两人失去生命,其碎片还对周围的出租车、公交车等6辆车产生波及影响,从而造成车辆损失接近21万元。
案发前后异常行为
在案发的当天这个上午的特定时刻11点40分,王季进这个曾拨电话给专门用于报警求救的110,宣称有其他人想要对自己实施伤害行为、并表示自己的私人手机遭到了监听。当处于上坊派出所职务范畴的民警与他进行联系沟通的时候,他提出要求进行对于相关事项的登记备案,然而却又拒绝去透露属于自己个人的信息。在案发这一事件发生之后,他丢弃了所驾驶的车辆,并离开了现场所处之地,还试图在距离事发地点200米之外的处于一定范围之内的院内进行逃跑逃窜,最终在下午2点20分这个时间点被成功抓获。这些表现出来的存在例外情况的行为,成为了后续会开展的精神方面鉴定的有着关键作用的重要线索。在案发之前他驾驶自己的车辆从所居住的地方经过宏运大道、石杨路前往装饰广场去开展工作等一系列活动,这段路途是他平常经常会行驶的路线,这也就说明他对于整条这个路段的相关实际境况以及各种情况极为熟悉。
两次精神鉴定结论
案发起之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给出了鉴定方面的意见,那就是王季进在进行作案的时候患上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的能力范畴。在审理的期间之内,死者薛某的近亲属针对鉴定的结果提出了质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展开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得出的结论同样认定,王季进在案发之前以及案发的时候处于精神病的状态,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候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这两次鉴定的结果,控辩审这三方都在当庭予以认可,血液方面的检查也排除了醉驾以及毒驾的可能性。
为何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判决当中会进行相关定罪的解释就是主审法官,王季进长时间于南京生活且工作,其驾龄超过16年,还持有A2驾驶证,对城区交通规则以及主干道人流车流状况是相当清楚的,他以处于144.5至195.2公里那样的时速在市区道路长时间行驶,明明知道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然而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进行避免,反倒强行闯红灯冲进正常行驶的车流,这样子的主观心态并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所致或者是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而是对于危害结果的一种放任,是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的,并非交通肇事罪。
十一年刑期如何得出
就量刑而言,法院作出解释,表明王季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照法律规定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合议庭全面考量多个因素,其犯罪行为存在危险程度,在闹市区以3.25倍限速行驶,导致两人死亡、多车损毁这一严重后果,并且案发后未能积极赔偿等,据此认为不适合减轻处罚,最终依据法律适当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主审法官同步说明,这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拥有上诉权利,检察院也能够依法进行抗诉。
案件的社会警示
2015年6月20日,此案件发生,2017年4月1日,一审进行宣判,历经持续近两年的审理历程,展现出司法机关针对重大案件所持的审慎态度。从案发之际的监控录像、血液检查开始,历经两次法医学鉴定,再到法庭质证辩论,每个环节竭力追求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凿。王季进虽被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然而法院并未因此显著减轻刑罚,彰显出对公共安全类犯罪从严把控的司法导向。城市道路并非赛车场,一时失控所付出的代价,是两个生命的消逝以及多个家庭的破碎。
关乎这起案件最终所给出的判决结果此番事情,你觉得十一年时间的有期徒刑是不是合理的呢?欢迎于评论区域留一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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